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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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土壤肥料事业的教学、研究、推广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类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农业、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土肥科技工作现代化为目标,积极开展学会各项工作,繁荣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全省土肥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特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评选、推荐各类人才项目、优秀论文和成果奖项;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和科学考察活动;

(三)促进并发展我省土肥教学、培训工作,培养一支以土肥为主的高新综合技术人才队伍;

(四)开展土肥专业的试验、示范、科技咨询服务、土肥项目的评估、团体标准的制定、成果鉴定及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五)对全省性或区域性的土肥科技发展战略、土肥科技政策和重大措施进行论证,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组织广大土肥科技工作者、发展研究土肥高新技术、普及土肥科技知识,提高土肥科技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我省科技成果尽快转变为生产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备中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就读于农业资源与环境相关专业毕业后从事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者,或相同职级从事五年以上的土肥科技工作者。单位会员需为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并主要从事土壤肥料研究、推广的现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推荐与被推荐参加各类人才项目、优秀论文及成果奖项等评选;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社会团体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4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